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609号
原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表示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茹
书 记 员  胡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