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293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及利息151315.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津N×××××号、津N×××××号汽车两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17日),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51315.67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16民初29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