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91号
申请人: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17,5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7,5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