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6116号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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