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4425号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遥,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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