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1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
委托代理人:高绍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东方。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黄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履行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的房产,本案依法拍卖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第×层、第×层房产;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宇
审判员 梁国栋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