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黄滨。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金通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东方。

复议申请人广建公司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一)该案执行依据(2018)桂110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前共同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4707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1976元,减半收取40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2019年7月5日贺州市不动产权局向该院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载明:序号:6。不动产权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08)00XXXX97号。权利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坐落:贺州市建设中路93号新时代购物广场4层。备注:已抵押(1、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2、贺州市贺投桂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万元;3、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00万元;4、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600万元;6、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263万元);已查封(1、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8.23;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03.21)。

(三)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州市建设中路93号新时代购物广场4层房地产[房产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08)00XXXX97号]。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通过对市人社局的对账,从而解决与桂鑫贷款公司的债务清偿。该案中,一是异议人是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拍卖其名下房地产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系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不是桂鑫贷款公司,并且异议人并没有提供市人社局或广元公司同意清偿本案债务的承诺。据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阻止本案的执行,其请求属于暂缓执行请求内容,不能排除本案执行。异议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异议成立。2、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3、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贺州市建设中路93号新时代广场4层商铺的执行行为,停止执行法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行为。其理由如下:

1、在贺州市化解金泰粮油公司债务危机领导小组的努力下,异议申请人的“金泰花园”项目已经复工建设,申请执行人南宁金通公司对金泰集团的抵押贷款系列案可以在异议申请人的“金泰花园”项目得到解决,在双方未结算之前,南宁金通公司不应该再拍卖申请人的房产。

2、执行法院(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及法律救济方式错误,应予撤销。

3、执行法院(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南宁金通公司与广建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贺州市建设中路XX号新时代广场X层商铺】房产,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执行法院拍卖复议申请人作为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是否应当中止;2、执行法院的(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是否错误;3、执行法院的(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拍卖其名下作为向申请执行人南宁金通公司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是否应当中止问题,其理由是通过和贺州市人社局对账,从而解决与桂鑫贷款公司的债务清偿。在该案中,1、复议申请人是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拍卖其名下作为贷款抵押的房地产符合法律规定;2、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不是桂鑫贷款公司;3、复议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贺州市人社局或广元公司同意清偿该案债务的承诺。因此,复议申请人的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的(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2018)桂110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桂1102执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适用法律准确。

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的(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复议申请人要求中止该案拍卖行为的理由是通过和贺州市人社局对账,来解决与桂鑫贷款公司的债务清偿,而不是解决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复议申请人在异议和复议期间并未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因此,执行法院认为其主张不属于该异议案受理范围是正确的。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适用法律准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朗平

审判员  杨桂明

审判员  黎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蓝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