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10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123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信息、有价证券、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