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814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8057X。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钧,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浩华庭入口广浩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8R。
法定代表人:林孟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22元,减半收取为16411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穗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