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天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执585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景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8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景红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货款50270元及以50270元为本金锉201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53.38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 1、被执行人景红霞在广发银行佛山千灯湖支行的62×××15帐户内有存款68.02元,已被多个案件冻结。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作冻结,实际冻结0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2、被执行人景红霞的户籍地址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本院另案依法委托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及现场调查,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另案前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上门进行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书记员  吴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