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0373号之三
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汤宏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冬妮,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
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10373号、(2021)沪0107民初10373号之一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春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钱心怡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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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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