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0373号之二
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汤宏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冬妮,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
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电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计1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心怡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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