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29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胜利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0618057X。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下围村来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90547512K。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申请人:张明,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明的银行存款2246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明的银行存款2246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