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2执1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万辉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310445X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982执14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200元。被执行人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福鼎市荣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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