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浩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执2266号
本院在执行宿迁浩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被执行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