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王利军、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4227号
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对单位分别简称宿迁公司、中电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红盛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利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广宇,宿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君、李浩,中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桥、周远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利军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王利军工程款360077元及利息7625元(以3600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富阳区春南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中电建公司承建。中电建公司又将其水电部分工程转包给宿迁公司承建,宿迁公司又将涉案小区的17#、26#楼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王利军。2020年8月13日,王利军与宿迁公司签订《杭州富阳区春南安置小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了承包方式为人工半包,承包价格为53元/平方米。王利军在按约履行过程中,宿迁公司擅自解除该协议。经王利军多次找宿迁公司要求结算,其计算出王利军所做工程量为7359.95平方米,工程款共计390077元。后王利军多次索要,宿迁公司仍欠360077元未给。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利军与宿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水电施工签订合同的事实明确,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联系单等,王利军应与其所雇佣的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办好暂住证及实名制发放工资所用的银行卡,并送交宿迁公司一份备案,但庭审中其明确陈述称并没有施工图纸,对暂住证等情况也表示需核实;虽然在庭审结束后作了补充说明,并提供了通过邮箱发送的图纸信息,但邮件已无法打开;庭审中所提交的《结算单》及录音资料,如前所述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且《结算单》未经相关人员签字,录音资料等均无法证明其已实际施工及相应的工程量,故其所主张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王利军提交了《杭州富阳区春南安置小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1份,拟证明2020年8月13日其与宿迁公司签约,并约定权利义务。宿迁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利军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合同属无效,王利军签约后缺乏履约能力,未按合同履行,未订立相应的管理体系,未安排人员进行备案。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王利军提交了转账记录1份,拟证明中电建公司系涉案工程承包方。宿迁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但这是根据所提交的劳务工资清单等而支付。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王利军在庭审中提交了《结算单》2份(复印件,该结算单于2020年10月8日由王盛康在刘伟办公室结算后书写,并由王利军拍摄而成),拟证明王利军施工的工程量为7359.95平方米。宿迁公司质证认为,王利军未提供原始载体,其未有效组织施工,宿迁公司也从没有与其进行结算确认。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审核认为,《结算单》载明的内容分别有“7.29区,建筑面积1918.58,(预留洞1229.29㎡);17#,夹层面积486.38㎡……总面积6929.56㎡”“浅11区地下室底板面积2174㎡,深7区建筑面积1159.86㎡……总7359.95”等,但并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原告未出示该照片的原始载体,故本案中不予确认。 王利军为证明其实际施工的事实,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王盛康2021年4月15日、与刘伟2021年4月16日、与卜元宁2021年4月17日的通话录音各1份,拟证明《结算单》的形成过程及其真实性。宿迁公司质证认为,王利军未提供原始载体,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是真实的,刘伟在谈话中提到的结算单无法证明系王利军出示的《结算单》,且刘伟明确提到这个清单没有什么用以及当时王利军要求给80000元,后来说是给65000元;无论是多少,均远远低于王利军本案所主张的390077元的工程量,刘伟也没有对所谓的施工面积进行任何确认;卜元宁在谈话中提到其已离职,其手中没有什么结算单子,且如果双方真实存在对面积结算的话,王利军应要求结算人进行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而不应仅作如此简单的结算;王盛康是在王利军快要撤场时才进入工地的,他对原告的施工情况根本不了解,也没有明确王利军施工的面积,所提到的可以发图纸,系山东工地的图纸,与涉案工程无关,无法证明宿迁公司对其施工工程量进行过任何确认。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中电建公司无关。本院审核认为,与王盛康的通话中王利军说“当时在刘伟办公室算,被问及我以前在哪做,我说在中电建公司做,和一个宿迁老板,他们做土建,我做水电,规模十万平方,现在还在做;我给杭州做那两栋楼走之前做了多少平方;当时小白也在,算到五千多还是七千多平方;当时跟何波谈多少钱”;王盛康说“如果需要的话,到时可把这方面的图纸发给王利军,当时做多少平方还真忘记了;时间太长了;结算的单子应该在刘伟处,不在刘伟处就在小白那里;好像几千平方吧”等;与刘伟的通话中王利军说“昨天给王盛康打电话,到时我走之前给你办公室里算那个结算单,问问是给你了还是给小白了;谈是谈,后来一直打电话不接;这里面还夹着你和我那个朋友在里”;刘伟说“应该给小白手里了;你算那清单有什么用呢,你现在已经说过多少钱了,还要结算单干什么;你不是跟他谈的吗?你要8万后来给你6万5的是吧;不还差3万5吗;具体多少钱记不起来了”;与卜元宁的通话中王利军说“前两天给王盛康打电话,问点其他事,然后提到一个当时在刘伟办公室里算的那个我那面水电结算单,七千多平方那个单子他说在你手里了;我在但我没拿单子;拍照片我没拿单子;我知道啊,反正你现在不在了,该交肯定要交的”;卜元宁说“没有,我手里没有什么七千多水电单子;当时你不也在吗;你不是在拍照片的吗;这些数字东西我从来不拿”;王利军未能提交该三份录音的原始载体,王盛康所说“好像”、刘伟所说“具体多少钱记不起来了”、卜元宁所说“没有什么七千多的水电单子”等,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王利军提交了其与何泼(微信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页(打印件),拟证明被告要求王利军退出,并要求王利军找卜元宁结算。宿迁公司质证认为,王利军未能提交原始载体,即使真实性可以确认,也无法真实全面的反映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聊天过程尤其是语音部分目前无法转换,不予认可。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与中电建公司无关。本院审核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为:(何泼)说话要对任何人都负责任;(王利军)我没说这么多,我说如果再往后拖地库出来有接近两万方了,我说的是地库全部;(何泼)我地库一共17000不到;你抓紧结算,走人吧;找卜总结算吧;(王利军)语音;(何泼)地库才出来多少;不要再跟我说话了;(王利军)语音;(何泼)找卜总结算走人吧;该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具体时间,语音的内容无法转换,王利军也未提交原始载体,所提到的施工面积与诉称内容明显不一,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宿迁公司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由宿迁公司与洪芝荣签订的《水电班组承包合同》、照片(彩色打印件,拍摄于2020年7月)各1份(张),并申请证人洪芝荣到庭作证,拟证明涉案工程实际由洪芝荣施工。洪芝荣到庭陈述称,其组织了5人班组于2020年7月10日进入工程开始承包,承包内容为水、电安装;此前涉案工程已由他人进行了一定的施工,但具体谁施工不清楚,所施工的工程量仅很少一部分,为地下基础中的底下部分,顶层部分尚未施工;对已施工部分的维修需要由我负责,故宿迁公司也将此作为我施工的组成部分考虑,具体施工面积待定,届时据实结算;平时施工的工程量,其施工班组、宿迁公司、中电建公司均有施工员在场进行确认并上报;目前该工程仍在施工中。王利军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除洪芝荣所述工程量外,均无异议。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均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对宿迁公司所要证明的涉案工程实际由洪芝荣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电建公司提交了《杭州春南安置房西区项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二标段合同》、杭州安置房西区项目安装工程二标段第二期进度款结算各1份(复印件,原件经庭审核对后已退还),拟证明中电建公司将案涉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宿迁公司,与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宿迁公司已完成相应工程结算,双方对工程量结算予以确认。王利军质证认为,其未参与,具体由法院审核确认。宿迁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相对双方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工程由中电建公司与宿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由中电建公司分包给宿迁公司。 2020年8月13日,宿迁公司(甲方)与王利军(乙方)签订《杭州富阳区春南安置小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载明:甲方承包的富阳区春南安置小区工程水、电安装施工,现因工程施工需要,将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杭州市富阳区,承包范围:甲方将17#、26#楼水、电安装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及更改文件与投标清单要求的项目均归乙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人工半包;工程质量要求:1.按水、电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操作标准进行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更改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工程总施工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限),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进度时间内要求完成;土建总承包的实际竣工工期即本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工期;遇图纸变更或更改文件的,乙方的施工期限应相应顺延;承包价格及总价款:1.以甲方提供水、电安装设计施工图纸为依据,参照更改文件要求及投标工程清单为准;甲方以53元/平方米承包给乙方水电施工安装;主材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辅材(扎丝焊条、胶布胶带、铁钉、切割片、钻头、胶水);2.水电安装施工总面积为50000平方米(按水电安装实际施工图纸总面积),总价款为2650000元;结算依据:根据水电安装工程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联系单;结算方式:乙方进场施工后从次月起每月领取工人基本工资(工人基本工资领取方法见本协议第十五条),跨年度工程款结算:工人基本工资和年度工程款均计入乙方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及决算审计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总清包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要求;进度要求;质量保修责任等等);(第十五条)基本工资发放:乙方不得雇佣未成年人进入工地施工,每个工人进入工地须办好暂住证,因雇佣未成年人、未办理暂住证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直接罚款)由乙方负责,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在雇佣工人时应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统一办理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工资),明确劳动纪律和工资,并送一份给甲方以备案;基本工资发放办法:甲方依据劳务合同、暂住证(或身份证)、考勤表,并经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同意后以每人实际出勤工日乘以100元计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时间按民工工资代发银行规定;乙方考勤表须公示于甲方指定的场所,积极配合甲方对考勤表记录考核工作;考勤方法:刷脸考勤,每天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均按规定时间刷脸考勤,因乙方不配合造成的职工基本工资发放迟延或因无刷脸考勤记录无法发放工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其他:1.如因建设单位工程未及时到位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不承担任何停工费用;2.乙方及所属成员不得将非本工地人员带入甲方施工现场或生活区,不得将小孩带入甲方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由此发生意外伤害,均由乙方负责;3.如有工人到项目部反映乙方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的罚款1000元/次,并且乙方同意甲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罚款,同时乙方必须向工人补足相应工资;等等。 2020年10月27日,中电建公司通过其“杭州春南安置房西区项目经理部工人工资专户”向王利军汇款30000元。 庭审中,王利军称其于2020年6月19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0月8日被要求退场,实际完成了夹层、一、二、三层并进行了验收,施工过程中所购买的辅材,在退场时留在了工地,至于施工班组人员、代发工资、验收、购买辅材的具体金额等情况均不清楚而需庭后核实,同时确认没有施工图纸、联系单以及购买辅材的票据。 庭审结束后,王利军对相关事实补充陈述称,2020年6月16日其进场时带的班组成员有孙成益、崔宁宁、孙成卫、孙振,因当时工地有几天要赶工期,其又托朋友找了点工7人,分别是马德权、王中堤、胡青云、胡小四、毕文扬、倪志满等;因当时工地经常下雨,干活不规律,之前的工人相继离职,于是其又找朋友李振帮忙找工人,洪芝荣的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均由其负责办理;因其与何波是两人之间的朋友何胜江介绍认识,当时何波和王利军口头约定前两个月工人工资由王利军个人垫付,不要找其要前两个月的生活费和工程款,所以王利军才直到2020年9月初开始找何波要水电工程进度款,但何波一直未给;2020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何波提出让王利军找卜元宁结算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完之后让王利军退出;当日中午王利军与宿迁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卜元宁、技术员王盛康、项目经理刘伟核算完工程量后,当天晚上王利军退出工地回到宿迁,在此之前,王利军与宿迁公司之间从未进行过工程量的结算。宿迁公司并未给王利军图纸原件,只是于2020年6月18日和6月23日通过邮箱发给王利军,名称分别为“施工图春南地块CAD文档”“图纸-春南-弱电专业2020.4.27zip”,但由于时间过长,该两份图纸已无法下载;王利军收到后曾将图纸打印,所有打印好的图纸全部交给了当时进场的工人孙成益,孙成益走后,又通过王利军将图纸交给后来进场的工人洪芝荣,目前王利军手中没有留存;王利军在工地上购买了电线、电箱、PVC水管、焊条等水电安装所需要的辅材;当时刚进场时,中电建公司刷脸实名制未使用,所有王利军前期找的工人并未有刷脸记录,刷脸系统也只是在2020年8、9月份才使用。 王利军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3页,拟证明涉案工地二标工程临电电工“春南老于电工”、宿迁公司人员“周广涛平安是福”、涉案工地二标土建工程项目经理“春南杨其宁土建经理”于2021年9月24日均证明王利军承包了涉案工程。宿迁公司质证认为,均无法确认聊天记录相对方的真实身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也无法达到王利军的证明目的。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中电建公司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本院审核认为,王利军在与“春南老于电工”的人微信聊天截图,其中(老于)我只是七月份认识你;(王利军)对的,意思就是问你知不知道我在那边承包水电做的;(老于)是吗;(王利军)是的,你还不相信你老弟了呀,一个宿舍白住了那么久;(老于)相信你的;(王利军)那你还知道我承包二标水电做了?(老于)是啊;(王利军)我还以为你忘了呢;(老于)是的,想起来;在与“周广涛平安是福”的人微信聊天截图,其中:(王利军)老班长,你还知道我当时在春南安置承包我们二标水电做的?(周广涛)什么意思,什么意思,搞不太明白;(王利军)我意思是我当时包那边水电你还知道?(周广涛)哦,知道知道;(王利军)我记得那时把你累的和我说想走,我给何总说,何总让卜总和我说不能让你走,说你这关系在就是不干活也得在我水电这边呆着,后来就让你和小胡放线去了;(周广涛)对对是的,后来给那个小吕我们一块儿放线去了;在与“春南杨其宁土建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王利军)被何波,何老板,在我不知道情况下又承包给比我价格低的人了,所以就和我算账10月份退场了;(杨其宁)啊,那么说,我走了没多长时间你就走了,现在干嘛啦?(王利军)在徐州碧桂园做点事刚结束,我那时候在那边做水电没给你土建拖后腿吧;(杨其宁)没事可以来找我玩,都离的很近,这个倒没有,主要是何波不来接管的话呢,可能这个活还能干下去,他接手这活就没法干了;(王利军)是的呀,哎后来你走后你那边就剩放线的吕浩飞在那了;该三份微信聊天截图均未显示具体时间,也无法证明王利军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王利军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了QQ邮箱截图4页,QQ邮箱截图及QQ聊天截图共2页,拟证明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23日,宿迁公司人员将名为“施工图春南地块CAD文件归档2019.8.14rar”“图纸-春南-弱电专业2020.4.27.zip”的施工图发给王利军;2020年3月25日,王利军收到雷瑞建设转发的“我是何泼”的名为《杭州春南安置房西区劳务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文件》,进而证明至少从2020年3月25日起,王利军与何泼就开始协商涉案工程的承包事项;王利军于2020年7月1日将图纸发送给春江凡众广告打印。宿迁公司质证认为,庭审中,王利军明确陈述没有案涉工程施工图,即便其持有图纸,也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进行了投资及施工,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中电建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中电建公司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本院审核认为,邮箱截图仅显示时间2020年6月18日由发件人“那個誰”发给王利军“施工图春南地块CAD文档归档2019.8.14rar”,2020年6月23日由发件人“王工项目部图纸”发给王利军“图纸-春南-弱电专业2020.4.27.zip”,2020年3月25日由发件人“雷瑞建设”将何泼所发的“杭州春南安置房西区劳务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文件”转发给王利军,但均显示“文件已过期或被删除”;2020年7月1日,发件人“春江凡众广告”发给王利军“春南安置.zip”;王利军与春江凡众广告的QQ聊天记录(王利军)老板,我去年在你家打印的春南水电安装图纸你电脑上现在还能找见发给我吗?(春江凡众广告)去年的没有了哦;(王利军)找不到了吗;(春江凡众广告)嗯,电脑保存不了那么久的文件的;(王利军)我那时在你家电脑上一弄就是半天的,你还记得吧;(春江凡众广告)没有了;即使相应内容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也只能证明双方间曾就工程的施工进行协调,而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及工程量的具体情况。
驳回王利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由原告王利军负担。 原告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红盛
代书记员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