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7333号
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2738979C,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众兴西路南侧运河四号桥西(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7009728D,住所地**市宿城区渤海路69-22号。
法定代表人:冯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束明月,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束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