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3351号 原告:王**,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渤海路69—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原告王**与被告**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