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与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169号

原告: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沧海路东段。

负责人:刘双义,经营者。

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负责人:孙俊城,法人。

原告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与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黄骅市宏大水泥制品销售处承担。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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