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执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现已依法轮候冻结了,期限一年,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执行调查,法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冀J9××**、冀J8××**、冀J5××**、冀J7××**车辆,期限为二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本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传宝
审 判 员 吴恩普
审 判 员 刘燕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思宇
书 记 员 孔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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