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执186号之二
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段景涛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立案以来我院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督促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足额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执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本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传宝
审 判 员 吴恩普
审 判 员 刘燕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思宇
书 记 员 孔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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