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执异12号
申请人:***,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兰,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孙俊城,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云,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系孙俊城之女。
本院在执行***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以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孙俊城,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金仅为544.8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孙俊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注册资本5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国学,公司股东为孙海明、董海峰、杜景楠。2012年4月10日,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孙海明认缴,于2012年4月9日缴存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兴县支行账户1007********账号内,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56万元,公司股东为孙海明、董海峰、杜景楠。2014年7月29日,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44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孙海明认缴,于2014年7月28日缴存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兴县支行账户1007********账号内,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股东为孙海明、董海峰、杜景楠。2019年5月15日,股东孙海明将其持有该公司99.63%的股权(2988.8万元的股份)、股东董海峰将其持有该公司0.19%的股权(5.6万元的股份)、股东杜景楠将其持有该公司0.19%的股权(5.6万元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孙俊城,法定代表人为孙国学,股东由孙海明、董海峰、杜景楠变更为孙俊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由沧州兴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沧港会验报字(2012)第07号、河北华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冀华所验字(2014)第079号验资报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为证。该验资报告书是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够证明出资的真实性,足以认定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已足额缴纳注册资金3000万元。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的债务时,只有在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致使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到位,其股东不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追加第三人孙俊城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追加孙俊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刘燕英
审 判 员 赵凤珍
审 判 员 刘元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春秀
书 记 员 邓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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