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凯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兴县香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香坊乡大韩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铁链,任乡长。
***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香坊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仝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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