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48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刘阿凤,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任公司执行董事。
**与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赵丽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雅杰
书 记 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