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4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中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0元,其中本案案款7960元,本院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796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另,本院(2017)陕011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其他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