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福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2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宝鸡市福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宝鸡市福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虹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西安未央区支行开设的账户内有足额存款,2018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对其账户予以了解冻。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全部实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2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