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与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6990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EN32H96)。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村。

经营者:陈安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595363731R)。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