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6990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EN32H96)。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村。
经营者:陈安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595363731R)。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