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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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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445号
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象山县贤庠镇塘花园村花园弄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AJMDR78。
经营者:方奇国。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贺贤虎,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95363731R。
法定代表人:李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贺贤虎、宁波众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余鑫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珅
代书记员李东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