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丰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朝阳丰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执保62号
申请人:朝阳丰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丽梅,经理。
本院(2020)辽1303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商国际广场商网5户:座落于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44-22万商国际广场商网V-122、222(产籍号:Ⅱ-28-4-3C122、222);兴中路44-6万商国际广场商网V-106、206(产籍号:Ⅱ-28-4-3C106、206);万商国际广场网点(产籍号:Ⅱ-28-4-116C.109、209);万商国际广场网点(产籍号:Ⅱ-28-4-116C.110、210);万商国际广场网点(产籍号:Ⅱ-28-4-116C.111、211)。
二、查封其间不得办理转籍、过户、不得买卖、抵押、租赁等处分性行为。
三、如需买卖等,须经本院允许并向法院提交相应价款。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牟蓬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