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王维,男,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余良,系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1812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18元。判决生效后,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经查:1、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有存款约2000000元,但该存款已被绥阳县人民法院、息烽县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先行冻结,故本院需轮后处理。在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2、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号为贵E×××××号飞渡牌车辆、贵F×××××号五十铃牌车辆以及贵E×××××号雷克萨斯牌车辆三台,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需法院采取强制措施;3、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黔西县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在黔西县自然资源局有未结算工程款818300万元,但该款下拨时间不详。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裁定对该款在2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4月21日止)。
四、向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81203元、案件受理费3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文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