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被执行人:胡兴超,男性,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区。
关于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兴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5138元,执行费49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221执18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彭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