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56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花仙。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定飞,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5347560元,缴纳执行费541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核查。2021年9月2日集约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总金额不足60元,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同时,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线下财产完成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项,本院已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至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扣留、扣划。已完成第二次网络查控,无财产。已对申请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特别委托代理人李定飞进行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和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