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务农,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韦天合,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韦桥坤,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神奇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797758。
法定代表人:肖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英灿,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该公司财务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大足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与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89137元、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诉讼服务费5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7944元。但被执行人汇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已履行案款6533804.76元。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15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网络资金、银行的财产线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名下有贵EB××××飞度牌车辆(注册日期:2010-01-12)一辆,但该车辆已到达报废年限,无法处置;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余额0.4元-745339.26元不等,但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工商、网络资金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汇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实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在住所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查明,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合同签订名称为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绥阳县鸿泰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绥阳县千工堰集中安置还房建设工程项目尚有未领取的工程款,该款依法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进行扣留、提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汇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汇源公司尚未履行的标的4010332.24元、执行费7794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姗姗
审判员 岑生土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