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天桥乡。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797758。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黔0525民特1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彩信发送方式(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本院均已额度冻结。
3.本院分别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分别到纳雍县水务局、晴隆县水务局请求协助执行,均未执行到账。
5.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审计、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除已被轮候冻结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5民特17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章 华
审判员  朱启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