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恢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1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秦万明,男,1975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秦云,男,1973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2018)黔2326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万明、秦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请求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款项300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款项1412742.8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文望
审 判 员 黄 伟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胜林
书 记 员 龙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