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身份证号码:520221196801××××。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比彝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9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海鑫广场2**3楼1507室,身份证号码:520221198709××××。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6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顺场乡九归村盖坪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04××××。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20日,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12664.00元、执行费90元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