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0121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海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