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升,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兴路17号。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旭芳,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店上镇北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7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4677.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 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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