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凯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21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5万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89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
4、本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查询结果,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