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21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俊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