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3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凯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军,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大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清徐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1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要经全
审判员 姜俊峰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