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民终435号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宁
审 判 员 傅 忠
审 判 员 赖国东
书 记 员 向 琳
代理书记员 姚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