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乐陵市磐古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2950号
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三八西路大运河经济港22号楼八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7498603281.
法定代表人:杨胜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拥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磐古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688283167G.
法定代表人:张万钧,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磐古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