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537号
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三八西路大运河经济港22号楼8层14层。
法定代表人:杨胜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梅,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地北路52号2号楼2-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