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再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7498603281。
法定代表人:杨胜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合并审理,作出(2017)鲁14民终2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以(2018)鲁1402民初168号案件进行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1402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后该案以准许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结案。裁定书生效后,***于2018年8月13日向德城区检察院提出检查建议申请书,2018年9月6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出德城检民(行)监【2018】37140200005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应予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鲁1402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意见,但尚未到履行期限,该款项冻结期限届满,现***又申请继续冻结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71×××24银行账户存款691703元。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文化路支行71×××24账户内银行存款69170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焰
人民陪审员 李荣军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