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9369号 原告:***,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集团)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自来水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来水集团赔偿***房屋维修费29259元(包括橱柜和门一共13000元、墙壁损失及清洁费16259元)、房屋清理费3960元、物品损失6546元(包括床、电视柜、衣柜、电脑桌)、维修期间房屋租赁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自来水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9日24时至20日7时,自来水集团位于***房屋附近的自来水主管道爆裂,造成房屋厨房、客厅、卧室及门外楼道被淹,大量泥沙在室内淤积,最严重时最深处进水约20公分。***要求自来水集团赔偿损失,自来水集团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自来水集团赔偿的维修期间房屋租赁费16000元系因维修房屋需要租客搬出去,***因此要赔偿租客房租,目前尚未发生该笔费用,主张金额系***估算所得。 自来水集团辩称,认可漏水事实、漏水时间和漏水原因。不认可***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房屋维修费和房屋清理费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支撑,是估算的,不予认可。***主张的物品损失一项,因为家具的功能性未受损,只是影响家具的美观性,故对此损失主张不认可。***主张的租赁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是估算的,不予认可。对于委托评估的结果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院×号楼×层×门×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1年11月19日24时至20日7时,涉案房屋北侧建筑物外墙之外的自来水主管道爆裂,泥沙与水倒灌入涉案房屋内。 2022年6月23日,本院组织双方前往涉案房屋勘验损失情况。***主张事故造成房屋如下损失:涉案房屋北侧橱柜(灶台下)背板发霉、橱柜下有淤泥;厨房与客厅连接处墙垛有被水浸泡痕迹,墙上有泥点;客厅南墙下部有泥点;客厅通往卧室的两侧墙体下部有泥点;客厅南墙储物间门被泡起皮,水虽未灌入储物间,但储物间内部墙体受潮发霉;客厅电视柜右下角有起皮和被水浸泡痕迹;南侧主卧入室门框下部被泡起皮,门也被泡起皮;主卧双人床床腿有被水淹痕迹;主卧内衣柜下部起皮;电脑桌下部有被淹痕迹;北侧卧室入室门和门框下部被泡起皮;北侧卧室内衣柜下部有被泡痕迹。自来水集团称,对***主张的墙壁上的泥点和北侧橱柜下的泥沙认可,但对发霉不能确定,因涉案房屋本身在负一层,容易发霉;对厨房与客厅连接处的墙体起皮与被水浸泡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对南侧卧室床脚被淹和门起皮的情况与被水淹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对衣柜、电视柜损失情况与被水淹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 依***申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本院委托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墙壁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27日上门进行勘验,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首信涉评报字[2022]第1063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载明,现场勘验情况为“客厅、厨房、储藏间乳胶漆墙面可见过水后漆皮开裂、破损、起粉、发霉,卫生间外小过厅乳胶漆墙面可见过水后漆皮开裂、破损,北卧室、南卧室乳胶漆墙面可见过水后漆皮开裂、起粉”,自来水集团现场勘验时“对储藏间乳胶漆墙面受损项目不认可,对其他项目均认可,并认可垃圾清运费、装修遮盖费、全屋深度保洁费”。评估机构最终评估意见为:涉案房屋墙壁损失价值为无争议项目15468元,有争议项目791元。***为评估预付评估费4000元。 ***对评估报告认可。自来水公司认为评估机构对工程量的评估过高,评估总价亦过高,但表示不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为证明床、电脑桌、橱柜的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微信截图、转账截图、订单截图,自来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经询,***表示对门、橱柜等其他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 经询,***表示其诉讼请求中的房屋清理费3960元系涉案房屋租客按照白天40元/时,夜间80元/时向***主张的赔偿;维修期间房屋租赁费16000元尚未实际发生。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权证书、勘验笔录、照片、订单截图、微信截图、转账截图、资产评估报告、发票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来水集团管理的主管道发生爆裂,导致泥沙和水倒灌至涉案房屋内,自来水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主管道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故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本院认定如下。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因水流倒灌事故导致的墙壁损失价值中,无争议项包括客厅、厨房、卫生间外小过厅、北卧室、南卧室的墙壁损失以及垃圾清运费、装修遮盖费、全屋深度保洁费,自来水集团在评估机构现场勘验时对上述损害范围认可,虽然自来水集团认为评估结果过高,但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故本院对自来水集团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在本院勘验过程中,自来水集团对部分损害与水流倒灌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认可,但根据***提交的照片、视频,结合生活常识,自来水集团应对该部分因果关系不成立举证证明,在自来水集团未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自来水集团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本院对资产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无争议项损失15468元予以确认。 关于评估报告中的有争议项,即储藏间的墙壁损失,由于水流未灌入储藏间,且涉案房屋本身位于半地下位置,***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储藏间墙壁损失与水流倒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未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有争议项损失791元不予确认。 ***主张自来水集团赔偿橱柜、门、床、电视柜、衣柜、电脑桌损失共计19546元,其中***主张橱柜背板发霉损失,未就损害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家具损失价值,本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日常生活常理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房屋清理费3960元和维修期间房屋租赁费16000元,***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共计1576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13元,由***负担856.4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评估费4000元,由***负担194.6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