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67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