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67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