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81民初2598号
原告***。
被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