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金和、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组织机构代码:67809324-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立新,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7年8月29日代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路增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