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义马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15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
被告:义马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义马市银杏路西段南食品大厦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7474399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该公司常务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所在地:义马市千秋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MA40BHFA8P。
法定代表人:杜东见,系该公司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未到庭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千园小区48号楼3单元5楼号,身份证号码:4112811976********,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义马市朝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6780932478。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花园头村南街81号,身份证号码:4112811981********,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义马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诉讼费66.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